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大邑县**镇**区**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另案)、胡某某(另案)四人于2019年6月份利用“闲聊”建立一个名叫“只做红黑胡”的闲聊群,邀约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进群用“今日长牌”打“斗十四”进行赌博,以每局赢家超过50元抽取房费10元钱的方式抽头渔利,四人共计抽取赌资10750元,抽取的赌资四人分赃挥霍。2019年7月7日开始,何某某(另案)加入“只做红黑胡”闲聊群并参与管理,何某某便又邀约张某某等人加入该群参与赌博,以相同方式抽头渔利。从2019年7月7日至8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等五人共抽取赌资30998元,抽取的赌资五人分赃挥霍。
2019年8月1日朱某某、吕某某、何某某被民警挡获。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黄某某、胡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非法所得已全部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春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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