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乡**村**组。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组。 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叶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某、叶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某因缺钱用便让其一朋友(身份待查)给其介绍赚钱门路,其朋友便将腾讯QQ名为“**”的人员推荐给了朱某某,经联系后朱某某在明知是以电话询问他人是否需要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况下,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二人共同进行诈骗,叶、杨二人表示同意。具体分工和操作流程为朱某某从“**”处购买公民身份信息表和从网上购得数台老人手机、数张电话卡后,杨某某、叶某某用购得的通讯工具按照公民信息表逐一给表内所列人员打电话,以相关贷款公司的名义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并将对方是否需要办理贷款等相关信息标注在所对应的人员信息旁。如对方需要且同意办理贷款,杨某某、叶某某在核实身份后会让对方向本人的银行卡内存入需贷款额的百分之十来证明具有还款能力。之后,杨某某、叶某某将需贷款人员的相关信息告诉朱某某,朱某某再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腾讯QQ名为“**”的人员,由“**”与需贷款人员进一步联系实施诈骗,以要交保证金、刷银行流水等虚构理由要求需贷款人员将钱款转入到腾讯QQ名为“**”提供的银行卡后,便会立即与需贷款人员断开联系。最后,“**”会将所骗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以现金交付的方式给朱某某。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在凤凰县城客栈内,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三人财物7413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9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按照各自分工给被害人李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在李某某表明需要贷款后,“**”要求李某某向其提供的尾号为443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入钱款,以刷银行流水证明还款能力的方式骗取李某某20000元。
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按照各自分工给被害人杨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在杨某某表明需要贷款后,“**”要求杨某某向其提供的尾号为077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入钱款,以刷银行流水证明还款能力的方式骗取杨某某24959元。
三、2020年9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按照各自分工给被害人黎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在黎某某表明需要贷款后,“**”要求黎某某向其提供的尾号为3130的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379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转入钱款,以刷银行流水证明还款能力的方式骗取黎某某29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账户交易明细、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侦大队提供的相关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民信息表、刑事判决书;2、证人张杏梅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其他证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41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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