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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人,住凤台县城关镇凤城**道**段**花园**号楼**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4********,汉族,大学本科,安徽**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住凤台县**花园**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甲、马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8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乙(已死亡)、刘某甲,在顾桥镇工业园区3#、4#、5#、6#、7#、8#厂房及道排等工程项目中投标中,通过串通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工程。被告人刘某甲(安徽**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招标代理人为朱某某提供登记招标公司的名单,并在3#、4#开标时向评委打招呼对朱某某挂靠的公司进行照顾。朱某某通过借用安徽**建设工程公司、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淮南**建设实业安装公司、石家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实际承建上述顾桥工业园区工程,项目总标的1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甲串通投标,涉案标的1亿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丽娜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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