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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刘某某等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住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欲偷渡到越南。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一同从长沙市出发,当天到达广西龙州县城并入住宾馆。次日上午,朱某某、刘某某找到前来接应的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一行人乘小车从龙州县城出发来到水口镇,后朱某某、刘某某和董某某换乘农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桂F****银色别克小轿车到达水口镇洞桂村叫善屯沿边公路,在中越界河隔离护栏边,朱某某、刘某某被水口边境派出所当场抓获,携带的湖南特产剁辣椒等被查获。被告人董某某则逃离现场,后在**边境检查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和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和董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的规定,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和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和董某某每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强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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