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2004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同年5月29日被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淮阳县**镇**楼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犯绑架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1月7日、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朱某某以“陈志明”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向被害人张某某(男,34岁)购买48瓶53度五岳独尊茅台酒,并约定收货后付款。同年6月20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济南市市中区**路**号通过**快递将酒寄至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人朱某某与在昆山**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被告人刘某某互相配合,用假酒掉包后借故拒收退件,将上述48瓶53度五岳独尊茅台酒占为己有。经鉴定价值共计76800元。
2019年8月1日,公安人员在大连市胜利广场**奶茶店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同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拘留所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案发后,**快递公司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快递公司76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刘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辨认笔录(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学梅
检察官助理:许晓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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