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刁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杜集乡**村**组)。被告人刁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刁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刁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刁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刁某,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刁某及值班律师黄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刁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6日间,被告人朱某某、刁某经事先合谋,租用无锡市惠山区**苑**区**号**室,先后10余次以“牛牛”的形式开设赌场,按10%的比例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陆某、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刁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刁某以营利为目的,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刁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栋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刁某现分别在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公寓**房间、惠山区**苑**号**室候审;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案卷材料3册;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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