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街道**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24 日7 时许,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民警黄某某、周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街道**小区执行公务,在传唤堵门的吕某某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阻止,民警黄某某、周某某警告二人不要阻碍执法后,二人仍阻碍民警以及警车离开,后民警黄某某、周某某口头对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进行传唤,并欲将二人带上车,被告人侯某某对民警周某某采用抓挠、嘴咬的方式、被告人朱某某对民警周某某采用脚踹的方式抗法,引起周围数十人起哄围观,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导致民警周某某受手部、皮肤挫伤。
经鉴定,民警周某某被他人咬伤致皮肤破损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
2.证人黄某某、吕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以及同案犯孔某甲、孔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妨害公务,其行为均触犯了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云姝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01400****)、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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