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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190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3********,苗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参与赌博,于2016年3月15日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12月2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3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7月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7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5年11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苗族,中专文化,凯里市**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6月19日、9月5日分别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于2019年3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同年11月2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因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于2019年2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3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转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2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石某某、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4日至7月4日、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5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中旬至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二人共同出资16000元租用凯里市环城西路小河巷57号二楼用于开设赌场,并以每月4000元工资雇佣被告人何某乙、卿某某为赌场服务、放哨。朱某某、何某甲通过电话或者微信邀约多名赌客来赌博,并设定赌博方式为用扑克牌进行100元起押“炸金花”赌博,每天按晚饭前、后及通宵分三次每次抽头渔利共3000元;用麻将机进行300元至500元一把赌博,每天按中午、下午、通宵分三次向每人抽头渔利300元至500元。

被告人霍某某是卿某某在朱某某授意下叫来赌场放贷、放哨和服务。被告人何某乙、霍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该赌场内以每天一万元收取200元利息分别放贷10万元、2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给赌客用于赌博。

2019年2月10日23时许,凯里市公安局对凯里市环城西路小河巷57号二楼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石某某和参赌人员毕某某等16人,查获赌资255850元(其中扣押朱某某2300元、何某甲150元、何某乙5200元、石某某600元、无主资金10300元及参赌人员的资金237300元),赌具扑克牌20副,麻将机三台,该民房路口查获放哨车辆一辆。

至案发前朱某某、何某甲共获利约8万余元,二人通过微信分赃52400元。何某乙获利7000元,卿某某获利3500元,霍某某获利了1500元,石某某获利1400元,张某某获利400元,王某某获利6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毕某某等17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卿某某、霍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何某乙、卿某某、霍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何某乙、卿某某、霍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远琼、李燕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何某乙、卿某某、霍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30855****、1388555****、1572172****、1560855****、1388554****、1808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扣押的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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