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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抢劫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朱某,男,彝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5261989********,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路**村委**路**组**号。中专文化,现住罗平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持刀到罗平县**街道嘉禧建材城“某某”太阳能店内,采用暴力手段,持刀从背后勒住店内员工原某某脖子,对原某某实施抢劫,并在原某某反抗时,持刀杀伤原某某右手掌心、食指第一个关节等处,后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在罗平县新乐**内,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规定的情节,属抢劫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水弘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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