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1日21时许,临渭交警接“110”指令:渭河大街与金水路十字发生两车碰撞交通事故一起,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朱某称自己喝酒后,驾驶陕E*****面包车与贺某某驾驶的陕E*****SUV发生碰撞,遂带朱某前往渭南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采血。经检验,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某、贺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一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车红卫
附: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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