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朱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街*号,住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0时58分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手机专卖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于同日1时10分在伊川县中医院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登记表、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某、程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检察官:马军晓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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