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2********11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住西阳镇*****,无业。2012年3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8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管*,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2********4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住嵯峨乡************,无业。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宜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2********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住三原县独李镇*****,无业。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8********78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龙岗乡华佗村********,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2********05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住城关镇十里铺村******,无业。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2020年3月2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2********11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住西阳镇*****,无业。2008年04月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05月因犯盗窃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2********17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住渠案乡*****,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423********49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住三渠镇山********,无业。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12********4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六村堡街道****,无业。2008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112********25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先锋西寨********,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管*、曾**、杨保健、王*、徐**、吴**涉嫌盗窃罪,刘**、李*、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帕萨特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圆通公司门口附近盗窃戴**的大货车油箱内柴油(被害人自述柴油价值2000余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2、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帕萨特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自贸大道中航加油站附近盗窃宋**大货车油箱内(皖S1***)0号柴油400升,价值2452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3、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物流公司十字附近盗窃王**的大货车(苏BG7***)油箱内0号柴油240升,价值1632元,盗窃杜**大货车(宁AD5***)油箱内0号柴油350升,价值2380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4、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黑色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公司门口附近盗窃刘*的大货车(皖KN5***)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价值2052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5、2019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公司门口东100米处盗窃李**的大货车(甘A70***)油箱内0号柴油550升,价值3762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6、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保税区门口盗窃仇**大货车(宁AE0***)油箱内0号柴油200升,价值1368元,盗窃田**大货车(冀BR4***)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价值2050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7、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中通物流园北边路口盗窃杨**大货车(陕EB6***)油箱内0号柴油190升,价值1299.6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8、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十字路东附近盗窃顾**大货车(苏GZ2***)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价值1944元,在空港新城景平大街中外运门口盗窃徐*大货车(苏NJ3***)油箱内0号柴油270升,价值1749.6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9、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在空港新城普洛斯物流园门口盗窃杨**大货车(鲁H63***)油箱内0号柴油400升,价值2592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0、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公司北门西边盗窃贾**大货车(冀A6N***)油箱内0号柴油200升,价值1284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1、2019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申通公司门口盗窃杜**大货车(晋M29***)油箱内0号柴油500升,价值3210元,盗窃牛**大货车(苏JBR***)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价值1926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2、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周公大道普洛斯物流园路边盗窃李**大货车(晋C63***)油箱内0号柴油320升,价值2000元,盗窃李**大货车(晋C63***)油箱内0号柴油240升,价值1500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3、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朱*伙同管*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物流公司附近路边盗窃刘**大货车(闽AG1***)油箱内0号柴油600升,价值3750元,盗窃王**大货车(苏BB8***)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价值1875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4、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吴**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申通物流公司附近盗窃蒲**大货车(CGT***)油箱内0号柴油360升,价值2318.4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5、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朱*伙同吴**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丰树物流园门口盗窃牛**大货车(晋M31***)油箱内柴油(受害人自述柴油价值1800余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6、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吴**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丰树物流园门口盗窃张**大货车(浙B2B***)油箱内0号柴油400升,价值2576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7、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徐**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圆通公司门口附近盗窃周**大货车(豫P2D***)油箱内0号柴油200升,价值1264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18、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徐**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丰树物流园附近盗窃付**大货车(豫RA9***)油箱内0号柴油250升,后将柴油卖给刘**,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1580元;
19、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徐**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阳光里小区十字附近盗窃马**大货车(陕AW5***)油箱内0号柴油350升,后将柴油卖给刘**,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212元;
20、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曾**驾驶黑色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景平大街圆通公司十字向东250米路南盗窃刘**大货车(沪DF9***)油箱内0号柴油6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卖给刘**,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792元;
21、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曾**驾驶黑色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北杜镇自贸大道普洛斯北门向西50米辅道内盗窃张**大货车(陕EA7***)油箱内0号柴油350升,价值2212元,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
22、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曾**驾驶改装过的黑色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景平大街北太路盗窃韩**大货车(陕AV7***)油箱内0号柴油4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2528元;
23、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曾**驾驶改装过的黑色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通济路申通公司东门路边盗窃崔**大货车(津C73***)油箱内0号柴油33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2115.3元;
24、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曾**驾驶黑色现代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A7Z***)在空港新城景平大街圆通公司北门西200米路南盗窃毛**大货车(京AJX***)油箱内0号柴油6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3846元;
25、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杨**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普洛斯物流园附近盗窃郑**大货车(皖K9B***)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938元;
26、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杨**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申通速递门口盗窃张**大货车(鲁Q9***)油箱内0号柴油2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292元;
27、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杨**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韵达物流公司附近盗窃彭**大货车(豫D93***)油箱内柴油(数量不祥,被害人自述被盗柴油价值1500余元,未做价格鉴定);
28、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杨**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普洛斯物流园门口盗窃李**大货车(鲁UN9***)油箱内0号柴油14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911.4元;
29、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朱*伙同王*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84***)在空港新城申通物流园附近盗窃孙**大货车(豫RJ1***)油箱内0号柴油61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刘**,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4087元;
30、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朱*伙同王*驾驶途胜轿车(悬挂牌照为陕D7Z***)在泾河新城正阳大道与沣泾大道十字交叉路口向南100米路西辅道,盗窃王**大货车(鲁H70***)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李*、胡*,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1806元;
31、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朱*伙同王*驾驶途胜轿车在西安市未央区锦城二路与尚稷路丁字路口南100处路西,盗窃聂**大货车(陕AR8***)油箱内0号柴油300升,后将盗窃的柴油贩卖给李*、胡*,经鉴定被盗0号柴油价值1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管*、曾**、杨**、王*、徐**、吴**、刘**、李*、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被告人刘**主动退赃3万元,李*主动退赃3365元,胡*主动退赃3363元,吴**主动退赔48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管*、曾**、杨**、王*、徐**、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朱*先后31次伙同他人盗窃,价值74861.30元,数额巨大,管*参与盗窃13次,价值38826.20元,曾**参与盗窃5次,价值14493.30元,杨**参与盗窃4次,价值4141.40元,王*参与盗窃3次,价值7450元,徐**参与盗窃3次,价值5056元,吴**参与盗窃3次,价值4890.4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李*、胡*明知所收购的柴油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中刘**收购赃物价值71493.30元,李*、胡*收购赃物价值3363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管*、曾**、杨**、徐**、刘**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管*、曾**、杨**、王*、徐**、吴**、刘**、李*、胡*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剑
检察官助理:焦春凤
2020年8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朱*、管*、曾**、杨保健、王*、徐**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吴**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0********。被告人刘**现在家候审,其兄长联系方式:133********。被告人李*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77********。被告人胡*现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37********;
2. 案卷九册,光盘6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四十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胡*扣押清单一份;
7. 李*扣押清单一份;
8. 吴**扣押清单一份;
9.管*释放证明书一份;
10.徐**释放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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