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20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暂住即墨区**街道**村**街**号。2011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乡**村**组**号,暂住青岛市即墨区即墨区**号楼**单元。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2日释放。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二人预谋盗窃,由江某某负责望风,接应,朱某某实施盗窃。当日13时许,江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朱某某窜至青岛市即墨区**镇**村,江某某在该村老村委门口处东西大街上望风,接应。朱某某进入前埠头村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后来朱某某进入前埠头村46号实施盗窃,盗走人民币400余元,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0396元。
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9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江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检察官助理:杨敬坤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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