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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抓获,11月2日寄押于白云区看守所,11月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带回万某某看守所刑事拘留,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7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朱某分生产线经营万某某******出口花炮厂期间,雇佣辛某根、王某生、鲍某平等85名劳动者从事花炮生产,至2015年农历年底,张某某拖欠工人工资150682.6元,朱某拖欠工人工资116203.7元。2017年12月,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因联系不到张某某和朱某,遂向万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依法向高丰出口花炮厂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朱某和被告人张某某仍然不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7月30日,万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万某某公安局,该局于8月1日立案侦查。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8月15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张某某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工资表、劳动者签字说明、办案说明、工资领取签字表、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龙某妹、林某香、张某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朱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朱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50********;被告人朱某住万某某**镇**村**组**号,电话号码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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