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朱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其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3年1月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原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董事长,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2002年1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二呆子”、“二哥”、“黄毛”,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6月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天门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其户籍所在地:铜陵市义安**镇**村**组**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4年5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6月因寻衅滋事被枞阳县公安局周滩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因吸毒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绰号:老猫,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2010年7月18日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特警五大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9月因赌博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石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5月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天门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徐某、康某某、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刘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高岭村、城山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获利。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刘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寻找赌场地点、搭建赌场、望风指路并安排场车司机;被告人徐某等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往返及运送赌博工具(二次);安排被告人康某某购买矿泉水、香烟、扑克牌等物品在赌场发放、搭建赌场、指路;安排被告人郑某在赌场上维持秩序、抽水;并按场次给上述人员发放工资,共计开设赌场三场,参赌人数累计达60余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刘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高岭村董家墩山上一棵大树下空地开设赌场,组织阮某、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周某、施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当日阮某推庄,在赌场向放漂人员共借赌资15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向郑某借2.5万元,向施某某借9万元,输了14万余元。后阮某父母将一辆帕萨特轿车变卖,将阮某借的赌债钱还给施某某、郑某。
2、2018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刘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高岭村峨山水库边山上一块空地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张某、周某、许某某、邢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当日下午顺安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抓捕,现场抓获徐某,并将徐某面包车上的赌博工具椅子、凳子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201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刘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城山村仓满组山上以杉木林中空地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张某甲、汪某、阮某、吴某某、盛某某、王某乙、周某、陈某某、施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当日下午顺安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赌场进行抓捕,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张某某、张某甲,并对赌场上的赌博工具椅子、凳子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钟鸣镇、西联镇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获利。安排被告人王某某寻找赌场地点、搭建赌场、望风指路并安排场车司机;被告人徐某等人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往返;并按场次给上述人员发放工资,共计开设赌场四场,参赌人数累计达80余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明湖村环球家居后面的山上(叶山林场)一杉木林中空地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徐某甲、汪某、周某某、周某、窦某某、施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
2、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塔山村附近山上(叶山林场)一竹林中空地开设赌场 ,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袁某、管某某、汪某、徐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魏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
3、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栖凤山庄附近山上一树林中空地开设赌场 ,组织张某某、汪某、袁某、管某某、徐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周某、施某某等二十多人进行赌博。
4、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高岭村一废弃窑厂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袁某、汪某、周某某、窦某某、许某某等二十余人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徐某甲、汪某、阮某、张某某、周某某、周某、窦某某、施某某、王某丙、袁某、管某某、王某乙、魏某某、阮某、胡某、陈某某、胡某、曹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盛某某、姚某某、高某、张某、王某甲、邢某某、徐某甲、张某甲、吴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朱某甲、李某、徐某乙、方某、许某某、汪某某、邢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等证言:
3.被告人朱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徐某、郑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告人朱某、刘某某、王某等7人及阮某等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徐某、郑某、康某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徐某多次参与,参赌人数累计分别达140、120余人,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王某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徐某、郑某、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朱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英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王某、王某某、徐某、郑某现羁押在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家中;被告人康某某现在铜陵市义安区**镇**行政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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