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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诉刑诉〔2018〕311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8年****日生,身份证号410224199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县********号。2017年12月26日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3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与凯旋路口东北角“战略网络”网吧上网时,趁在被害人田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上网电脑桌上的金色小米MAX2手机盗走(价值300元)。后被告人朱某将手机以80元价格卖给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锦远汽车站对面“OPPO”手机维修店老板刘某某。

(2)、2018年10月8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火车站对面“博弈”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胸口上方的黑色VIVOY85手机盗走(价值1000元)。后被告人朱某将手机以175元的价格卖给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中国移动营业厅服务员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朱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谢某某、田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

(3)、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证言;

(4)、书证: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照片、收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毅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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