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72********,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号,租住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排**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以伪造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为抵押,以借款为由,骗取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3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5月9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万,2015年4月19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万;
2015年1月29日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1月12日骗取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6年8月13日骗取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骗取他人财产后,逃匿至陕西省西安市,于2020年7月28日在西安市未央区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假房产证和土地证、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真实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借条、被害人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2.被害人赵某某、贺某某的陈述;3.证人肖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证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宜青
检察官助理:黄莉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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