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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春雨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朱春雨,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县**乡。2015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春雨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朱春雨报警称被人殴打,经民警核实并无此事,朱春雨与饭店客人发生争吵,民警将朱春雨传唤至派出所,朱春雨不听民警劝阻,与民警发生争吵,在传唤的过程中朱春雨打了民警於某某一拳,在将朱春雨带上警车之后,朱春雨又咬了民警於某某左手中指。经鉴定,於某某“左手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春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

2. 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於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朱春雨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春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朱春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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