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83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22011989********,汉族,大学文化,昆山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向被害人魏某某谎称其姐姐、姐夫同意担保朱某某向魏某某借款,并在其与魏某某的借款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栏伪造其姐姐朱映霞、其姐夫田某某签字,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至昆山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等;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8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让他人为自己伪造编号为昆国用(2015)第z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为昆房权证玉山字第101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
2019年1月30日晚,被告人朱某某至昆山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各1本;
2.证人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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