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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清镇市**路**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19日向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下午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清镇市凤凰栖小区6栋二单元一楼电梯内与被害人崔某某及其妻子何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被害人崔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在电梯内及22层楼道内发生打斗,两人用拳头相互击打对方头面部,后被害人崔某某被被告人朱某某打趴在地,被告人朱某某又上前朝被害人崔某某头部打了一拳,踢一脚。随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人从家中出来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害人崔某某在楼道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后被送到医院救治,次日凌晨随公安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5月18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崔某某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崔某某系因颅内畸形血管(病理性)及高血压致血管壁脆性增加的基础上,在头部外受外力(轻微)作用下,导致畸形血管发生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进而引起颅内压急剧升高并压迫脑干生命中枢而死亡。后被害人崔某某的家属对该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7月19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 1.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崔某某系外伤等因素作用下脑畸形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提取物品清单;

2.证人蒋某某、何某某、朱某甲、陈某甲、冯某某、刘某某、陈某乙、耀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

检察官:周颖

检察官助理:高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及散件2页。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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