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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2017717盗窃罪被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朱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东影南路天美商城楼下**网咖店内,盗走网吧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79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电脑购买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谅解书、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单及网上查询信息表、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淑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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