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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盗窃、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身份信息不明)至昆明市呈贡区新铁公鸡钢材市场趁被害人杨某某车装货之际,将云******号东风牌大货车车内物品盗走,被盗物品包括现金2800元以及手机一部。

2019年6月1日,朱某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段至昆明市呈贡区新铁公鸡钢材市场趁被害人廖某某为货车装货之际,将川******号东风牌大货车车内物品盗走,被盗物品包括现金2500元以及证件若干。

2019年6月4日,朱某伙同他人以同样手段至昆明市呈贡区新铁公鸡钢材市场趁被害人潘某某为货车装货之际,将云******号东风牌大货车车内物品盗走,被盗物品包括现金1000元以及手机两部

2019年6月9日,朱某再次伙同他人至昆明市呈贡区新铁公鸡钢材市场实施盗窃,其同伙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朱某随即使用跳刀威胁反抗抓捕,致使其同伙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5.管制器具认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朱某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系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在判决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莹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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