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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超抢劫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朱某超,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组。被告人朱某超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超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超事先购买水果刀、扎带意图抢劫。同年1月16日19时许,朱某超携带水果刀、扎带至本市姑苏区**花园物色抢劫目标,当晚20时许,朱某超趁****室被害人王某某开门之际,持刀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并将王某某推进屋内,进屋后,遭到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夫妻二人的反抗,朱某超遂持刀划伤王某某头部、面部、颈部,划伤贾某某双手、额头,因贾某某挣脱出门报警,朱某超遂逃离现场,当被告人朱某超逃至小区对面马路时被保安等人制服。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害人贾某某的伤势构成人体轻微伤。被告人朱某超未劫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照片);

2.书证:急诊病历、人口基本信息等;

3.证人李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超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朱某超、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8.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卫弘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超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被告人自书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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