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朱某立,绰号“朱立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现住峨眉山市**镇**街**号**号。2009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未被批准逮捕,同年8月22日被释放。后被再次提请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朱某立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移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5月24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1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本案,同年8月21日,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朱某立邀约周云君(另案处理)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8年6月6日二人乘车至成都,由朱某立出资4万余元,通过周云君联系购买麻黄素、甲苯、丙酮、瓷桶等制毒原料和工具后返回峨眉山市。6月7日,朱某立、周云君将麻黄素“放烟子”制成麻黄素油,后朱某立、周云君、费泽金(另案处理)在朱某立位于峨眉山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制造毒品。当晚10时许,朱某立开车载周云君等人及部分制毒工具离开制毒现场。
2018年6月8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峨眉山市**镇**村**组**号房间内查获液态疑似毒品及烧杯、过滤纸等制毒工具。经称量和鉴定,其中250ml烧杯内可疑液体净重141.53克、2000ml蜀牛牌烧杯内可疑液体净重257.54克、5000ml蜀牛牌烧杯内可疑液体净重2647.9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9.52%、5.01%、7.09%。
2018年7月16日,公安民警在峨眉山市**镇抓获被告人朱某立,随后在其位于峨眉山市**镇**街**号**旅行社**楼**号租住房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2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半、以及烧杯、电炉、高精电子秤等物品。经称量和鉴定,在其中1包净重0.45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和净重0.37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制造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3047.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立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十二张,散页证据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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