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杰寻衅滋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朱某杰,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朱某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杰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杰于2011年,因持刀砍伤被害人刑某某赔偿人民币128000元。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杰多次借故滋事,在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琴川街道印象城等地,随意殴打被害人刑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并向刑某某索要赔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刑某某通过包某某转交人民币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某杰于2019年5月2日下午,在常熟市******号附近,迎面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致枕部头皮裂伤。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

2.被告人朱某杰于2019年5月3日,相约被害人刑某某至常熟市琴川街道印象城某饭店内商谈张某某的事,期间朱某杰无故对刑某某扇耳光,并通过强迫刑某某喊“爸爸”的方式侮辱被害人。

3.被告人朱某杰于2019年5月初,在常熟市********号,以威胁、恐吓的方式通过中间人包某某向被害人刑某某索要赔偿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6万元。后刑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20年1月21日通过包某某转交人民币5万元、4万元。

4.被告人朱某杰于2020年6月11日,在常熟市******号东面路口,采用拳头、巴掌击打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刑某某头面部,致刑某某左眼眶周皮肤挫伤、牙齿脱落。经鉴定,刑某某之损伤属人体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朱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杰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杰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