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15号
被告人朱文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以上身份信息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3时许,被告人朱文某在本市白某某白云湖街大冈中街18号门口处,趁黄某某酒醉不醒之机,偷得黄某某放置于裤带内的华为牌NOVA6SE型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文某的供述、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朱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朱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检察官助理:杨墨铭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文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资料八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