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彬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姚某某(已判刑)因在益阳市做生意时,认识了做假烟生意的被告人朱某彬,遂通过朱某彬贩卖假烟到湖南进行贩卖,并介绍李某乙(已判刑)联系朱某彬购买假烟进行贩卖。自2015年1月起,两人通过朱某彬购买假烟,然后通过李某甲(已判刑)的宏佑宏物流公司从广东汕头运回湖南邵东,再将这些假烟卖至邵东及益阳等地。具体如下:
2015年1月7日,李某乙从朱某彬处非法购进38件假精白沙,25件盖白沙;
2015年1月15日,李某乙和姚某某从朱某彬购进63件假精白沙,李某乙非法经营33件,姚某某非法经营30件;
2015年1月17日,李某乙和姚某某从朱某彬非法购进56件假精白沙,李某乙非法经营26件,姚某某非法经营30件;
2015年1月20日,李某乙再次通过朱某彬从广东非法购进125 件假烟,通过李某甲的物流公司运回邵东,后在邵东托运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软白沙31件,软珍品云烟2件,精白沙85件,软双喜5件,软芙蓉王2件。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朱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视频截图、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现场照片、追缴决定书及交款票据、涉案物品核价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甲、何某某、黄某某、曾某乙、李某乙、刘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李某甲、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彬的供述与辩解;
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彬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菲
附:
1.被告人朱某彬现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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