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5月7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某甲及其近亲属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全先举、李瑞瑞、被害人朱某甲及其近亲属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甲系被告人朱某健与他人非婚生之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健与被告人徐某某共同生活并抚养朱某甲(女,2009年**月**日出生)。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因家庭琐事及学习问题,经常以棍棒殴打、扎马步、掐拧等方式对朱某甲进行虐待,致朱某甲脸部、背部、臂膀等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因朱某甲考试成绩不及格,两次使用铝制鱼竿支架击打朱某甲左小腿部,后因治疗不及时,导致伤口溃烂感染。经鉴定,朱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朱某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任某某、杨某某、朱某乙、房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4.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临床)字[202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虐共同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共同实施虐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红萍
检察官助理 周 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健、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012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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