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黄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消防通道堵塞、占用,于2018年8月16日被泗洪县消防大队罚款伍百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勇,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泗洪县**职工,住泗洪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唐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住泗洪县**场**区**栋**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用伪造的征信报告,虚构朱某某、姬某某需要借钱还贷款为由,骗得被害人侯某某2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唐勇、朱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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