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成盗窃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朱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浦城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现无固定住址。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朱成到本区庄府巷**超市门口,窃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自行车(无法估价)。

2.2020年2月9日9时许,被告人朱成到本区大希夷**号门口,窃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5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朱成到本区承天巷泉州市**号门口,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三轮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朱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朱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成多次实施抢劫、盗窃犯罪,屡教不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若芸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