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男,汉族, 1994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4********,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67********,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2010年11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2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合谋代理“99贵宾会”赌博网站、“果博东方”赌博网站、“卡卡湾娱乐会所”赌博网站接受赌客下注赌博,江某负责操作赌博网站管理员账号、赌资收取以及与赌博网站进行资金往来结算,朱某某负责联系赌客参赌。同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朱某某合谋,由刘某某在其租赁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室开设赌场并联系赌客在朱某某、江某代理的“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上下注赌博。同时,朱某某安排江某到刘某某的赌场去与赌博网站联系上下分以及进行赌资结算。朱某某、江某、刘某某通过从代理的赌博网站返点、占股等方式获利。案发期间,江某使用杨某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62146510********)、朱某甲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7601********)、朱某乙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7600********)负责对赌资转入或者转出;刘某某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62170037601********)以及自己的微信对赌资转入或者转出。现查明,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朱某某、江某的涉案赌资为3748714;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的涉案赌资为1410700元。其中:
2019年8月,黄某某通过朱某某介绍到卡卡湾娱乐会所赌博网站上赌博,向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赌资100000元。
2019年4月至8月,李某某到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在“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上赌博,向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赌资453400元。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翟某某到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在“果博东方”赌博网站上赌博,共计向涉案银行账户转入赌资84800元。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谢某甲到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在“果博东方”上赌博,向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赌资520000元。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廖某某到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在“果博东方”上赌博,向涉案银行账户以及刘某某的微信共计支付赌资290500元。
2019年8月,杜某某到刘某某开设的赌场在“果博东方”上赌博,向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赌资62000元。
2019年8月,谢某乙在江某处购买5000分到江某代理的赌博网站上赌博,事后谢某乙通过微信转了5000元赌资至江某的微信账户。
2019年1月至8月,何某某经朱某某介绍到卡卡湾娱乐会所赌博网站上赌博,向涉案银行账户共计支付赌资2233014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翟某某、谢某甲、杜某某、谢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刘某某共谋后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江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晏艳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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