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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号,住淮安市涟水县**小区**室。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11月4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12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85日、10月20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唐某某,向唐某某谎称自己离异且有多处房产、名车,取得唐某某信任。2018年6月9日至10日,被告人朱某某以需要用钱解决与前女友的房产纠纷为由,骗取唐某某人民币950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向孙某某谎称自己离异且有多处房产,并带孙某某到他人的别墅去参观,骗取孙某某信任。2018年9月6日、9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以装修别墅需要用钱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房产证等物证;

2.取款记录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唐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东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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