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19〕10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无锡市梁某某**新村**号**室(户籍地是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街**号)。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无锡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向被害人庄某某、万某某虚构有房主低于市场价卖房,可以通过支付定金或意向金的方式取得该房屋独家代卖权,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该低价房,卖出后赚取差价的事实。被害人庄某某、万某某信以为真后,分别转给被告人朱某某相应金额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4.6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分14次向被害人庄某某谎称为取得**里**号**室、**香**号**室、**雅园**号**室、**湾**号**室、**商业广场**号**室、**湾**号**室、**花园**号**室、**上城**区**号**室、**花园**号**室、**雅园**号**室、**香**号**室、**上城**区**号**室、**号**室、**玺**号**室、**玺**号**室、**花园**号**室等房屋的独家代卖权而让被害人庄某某支付定金或意向金,从而骗得被害人庄某某共计人民币55.8万元。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为使被害人庄某某继续相信自己虚构的事实而多次转给庄某某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2.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分8次向被害人万某某谎称投资**六区**号**室、**大厦某房屋、**新村某房屋、**新村某房屋、**新村**号**室、**路**号**室、**香**号**室、**花园**号**室等房屋,以邀请被害人万某某共同投资或者向被害人万某某借钱投资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万某某共计人民币38.39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诈骗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制作的人口信息查询、协议书及委托协议书、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情况说明、无锡市新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欠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牟某某、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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