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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汤朝华聚众斗殴案)_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路**号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朝华,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汤朝华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汤朝华与唐某某等人在筠连县筠连镇好吃街王记小吃店内吃东西、喝酒。期间,唐某某离开座位往店外走,汤朝华看见唐某某离开便紧随其后。唐某某在店外附近偶遇其朋友“苏某某”,与“苏某某”同行的还有钟某某、刘某某。唐某某与“苏某某”搂抱在一起,刘某某误以为紧随唐某某的汤朝华欲对唐某某实施殴打,便将汤朝华挡住,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汤朝华扬言欲找人帮忙,随后双方散开。后汤朝华电话告知郝某某(已判)自己被打之事,并邀约郝某某帮其打架。郝某某随后与同路的张某某到二人居住的出租屋里提了一把剑,并在路上捡了一根木棒赶到好吃街与汤朝华汇合。三人发现钟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好吃街严记小吃店内吃东西后,遂持剑、木棒进入严记小吃店内,先对钟某某、刘某某实施辱骂,引发双方争吵。后汤朝华与郝某某、张某某三人持剑、木棒与钟某某、刘某某等人在严记小吃店外发生打斗。刘某某报警后,汤朝华与郝某某、张某某逃离现场。

二、2020年6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受朋友汤某某之邀到筠连县一KTV包间唱歌,同时,任某某及其朋友“肖某某”等人也在KTV唱歌。期间,该KTV的工作人员魏某某将其欲下班的意愿告诉朱某某,朱某某便主动表示去叫任某某等人离开。随后,朱某某进入包间告知任某某等人KTV即将打烊,叫任某某等人离开,任某某不同意,并骂了朱某某,朱某某遂离开包间。后,因对任某某等人不满,朱某某随即电话邀约程某某(另处)帮其打架,程某某因有事不能亲自前往,便电话通知郝某某(已判)等人前去帮忙。同时,因包间点歌系统关闭,任某某、“肖某某”等人便到了另一包间。郝某某受到程某某邀约后,邀约了被告人汤朝华及张某某,郝某某(已判)、汤朝华等人到达KTV大厅与朱某某会合后,朱某某随即带领郝某某(已判)、汤朝华等人找到任某某,汤朝华用拳头与朱某某等人持啤酒瓶、冰桶共同殴打任某某及“肖某某”,引发双方在包间内及大厅处发生斗殴,造成任某某头顶部、项部受伤,经鉴定,任某某头顶部、项部裂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汤朝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筠连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8日,任某某对参与斗殴人员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朝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汤朝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朝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朝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聚众斗殴案事发后,任某某对参与斗殴人员均予以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朝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二十二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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