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9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朱某某从网上购买赌博计算软件、电脑、手机、摄像头等工具,通过在QQ网络聊天软件中建立赌博聊天群,先后召集邓某甲、梁某某、孔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分工负责招揽赌客、接单下注、开设网络视频直播以及发牌等工作,利用扑克牌开展“三公”游戏赌博并从中获利。2018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社区**里**号**房内将朱某某抓获,当场缴获台式组装电脑9部、手机10部。经鉴定,朱某某使用银行账户、QQ和微信获取可以审定的赌场交易收入累计人民币1,055,01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赌博网站截图、考勤表、工资单、返利表、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邓某甲、孔某某、梁某某、符某某、宁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邓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可以审定的赌场交易收入累计人民币1,055,015.8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联系方式1897698****;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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