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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犯盗窃罪,1995年6月23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01年11月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4年6月8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5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8月31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12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0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双峰县**镇**村盗窃,其绕到曾某某家屋后,用粗木棍将厨房的防盗窗敲开进入屋内,在屋内翻找未发现财物后,将客厅内桌子上用塑料袋装好的5斤核桃盗走。

2、2020年5月9日上午,朱某某驾驶湘H1****白色越野车到双峰县**镇**村320国道旁的李某某家外,从屋后翻墙进入店内盗窃财物,其撬开卧室内桌子的抽屉未发现财物后,又使用起子撬开门锁进入厅屋右侧房间,将该房间内的四袋用蛇皮袋装好的废铜丝搬入车内盗走,卖至**镇**废品回收店。经认定,被盗的废铜丝价值4464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但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朱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彩银

检察官助理:刘书剑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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