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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杨、李成亮等4人诈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吴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住汉川市新汉都小区9栋1单元902,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高中文化,住汉川市西江乡前进村160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成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住汉川市西江乡和平村167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高中文化,住汉川市新汉都小区3栋2单元2404,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豪、张雪、李成亮、朱某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张某某(在逃)组织被告人吴豪、张雪、李成亮、朱某杨四人以**市**城** 栋 **单元**为窝点,虚构军队“后勤部门”、“营养快热饭经销商”、“营养快热饭厂家” 等身份进行诈骗。该团伙成员首先称要买树苗,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假称部队马上组织演练,需要购买快热饭,并将团伙另外成员的号码给被害人,称是快热饭经销商或快热饭厂家。在冒充快热饭厂家的成员假意与被害人谈批发价的同时,冒充军警的被告人也与被害人商谈购买价格,让被害人觉得有利润空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后,冒充军队角色的被告人制作假的购买合同发给被害人,并要求迅速“发货”,冒充快热饭厂家的被告人则称支付定金才能发货,要求被害人往指定的银行账户打款。当被害人转账汇款以后,该团伙成员迅速到银行 ATM 机蒙面取现或刷卡购物后随即“消失”。

利用上述手段,四被告人在2019年10月至11月间,分别骗取徐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等人共计24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采购合同、通话记录、供货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各城市军区编号、地址、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通话记录光盘及银行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吴豪、张雪、李成亮、朱某杨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豪、张雪、李成亮、朱某杨通过电信网络诈骗不特定多数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雪、李成亮系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7月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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