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彬故意杀人案)_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一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朱某彬,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7********,汉族,半文盲,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庄**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彬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萧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4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年8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彬(乳名二民)系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与本村村民被害人张某甲及其兄张某乙产生矛盾。后朱某彬在家中准备了干石灰及尖刀。

2019年3月16日21时50分许,张某甲酒后路过被告人朱某彬家,损毁朱某彬家房门后进入屋内。朱某彬见到张某甲后,即抓取屋内的石灰撒向张某甲的眼睛,并从门后取出铁叉击打张某甲,致其头面部及肢体多处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符合被他人用尖端锐利无刃金属类刺器及棍棒类钝器作用头面部及肢体,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彬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叉、石灰、尖刀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处警综合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彬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出具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彬因土地与被害人张某甲产生矛盾,趁张某甲进入朱某彬家中之机,持铁叉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等身体重要部位,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彦龙

检察员:陈  磊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侦查卷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物证铁叉及把手壹把、石灰壹袋、尖刀壹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