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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12月8日、2016年8月11日、2017年9月5日、2018年8月9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至8月期间,先后至本市**镇**村盗窃作案4次,共计窃得人民币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2月某晚,至本市**镇**村**组樊某某宅,推门入室,窃得人民币300元。

2.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某晚,至本市**镇**村**组樊某某宅,推门入室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樊某某夫妇当场抓获,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0时许,至本市**镇**村**组郑某某宅,推门入室,窃得人民币300元。

4.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22时许,至本市**镇**村**组陈某某宅,推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500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镇家中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因再次实施盗窃在本市**镇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光盘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兵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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