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19〕556号
被告人朱建康,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庄**组**号,现住在江苏省沭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朱建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4月1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05月22日对朱建康执行逮捕,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07月22日对朱建康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08月23日对朱建康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聂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路**组**号,现住:江苏省沭阳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7月17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08月09日对聂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8月25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09月18日将张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高中文化,农民,群众,籍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杨店居委会董庄组16号,现住:江苏省沭阳县**花园**栋**单元**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31日将乔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现乔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康、聂某某、张某某、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寻甸县公安局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建康在江苏省沭阳县成立无相应资质、营业执照的网贷“公司”,招揽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等人进行放贷业务培训,要求聘用人员提供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以及借款平台账号进行放贷使用。聂某某、张某某、乔某某为公司的审核员,负责联系寻找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审核客户资料、谈判贷款业务和催收贷款。2018年1月、2月左右,聂某某通过QQ收到同行漆威推送的贷款客户田某某,两人相互添加微信后,聂某某开始审核田某某资料并和她谈判贷款业务,之后聂某某向老板兼财务朱建康报告,并将朱建康的微信推送给田某某,由朱建康确定给田某某第一笔贷款额度为3000元,期限七天,之后朱建康和田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作为借款凭证,但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息执行,而是私下口头约定30%的贷款利息,放款时扣除利息,放款后被害人田某某实际收款不足贷款总额的70%,到期后聂某某、朱建康通过微信催款,有的时候会提前催款。通过第一笔贷款以后朱建康、聂某某按此模式陆陆续续的多次向田某某进行放贷,放贷期间朱建康使用员工张某某、乔某某两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信息和田某某签订借款协议6份,聂某某使用自己及杨一潇的身份证件信息和田某某签订借款协议4份私下放贷给田某某。田某某多次借贷,高额的利息导致田某某债务不断垒高,还款金额远远高于借款金额仍然无法还清,导致田某某无力偿还,朱建康、聂某某等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债,2018年10月5日朱建康亲自到寻甸对田某某上门讨债。根据昆兴嵩鉴字(2019)第1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报告显示,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期间,田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朱建康合计金额547100.00元,朱建康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田某某合计金额214000.00元,两人之间转账差额为333100元;田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聂某某合计金额182600.00元,聂某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给田某某合计金额70000.00元,两人之间的差额为112600元;田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朱建康、聂某某合计金额729700.00元,朱建康、聂某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给田某某合计金额284000.00元。根据鉴定报告,田某某与朱建康、聂某某之间的资金转账差额为4457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康、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漆威等人的贷款时接受漆威的推送,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口头约定了远高于借款协议的虚高的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向被害发放贷款,让被害人“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朱建康以本人及张某某、乔某某的名义骗取田某某财物333100元人民币;聂某某以公司名义帮助朱建康骗取田某某财物333100元人民币,以本人及杨一潇的名义骗取田某某财物112600元,共计445700元人民币;张某某、乔某某明知朱建康进行套路贷活动而向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及账户等,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建康系主犯,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乔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贵平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朱建康现被羁押在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被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电话:1585098****,乔某某联系电话:1515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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