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朱建平,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遂川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平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建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初,被告人朱建平明知同案人刘某某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店面内利用一台大型八人位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借款人民币3000元(币种下同)给刘某某用于赌博机店经营。同月9日始,被告人朱建平以每日150元工资受雇于同案人刘某某负责看管该赌博机店。同年7月中旬,被告人朱建平经与同案人刘某某合议,将前述3000元借款转为该赌博机店12.5%的股权。至同年9月21日,被告人朱建平及同案人刘某某招来陈某某、彭某某、何某某等不特定人员至该赌博机店内赌博,违法所得共计90000余元。
2019年9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朱建平在该赌博机店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朱建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建平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何某某十人的证言、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建平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平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建平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建平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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