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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工业园**小区,2003年7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道县电力局小江口服务站工具室内使用尖嘴钳夹断铜丝的方式盗窃了6组10KV高压接地线铜丝以及3组0.4KV的低压接地线铜丝。2020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道县电力局小江口服务站内使用尖嘴钳夹断铜丝的方式盗窃了车牌号为湘******抢修车上的1组高压接地线铜丝以及1组低压接地线铜丝;盗窃了车牌号为湘******抢修车上2组高压接地线铜丝以及1组低压接地线铜丝。2020年8月21日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2300元。

2020年8月11日,道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朱某某盗窃作案用的工具;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复印件;3.证人证言:叶某某、尹某某;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特殊人员收治中心。

2.移送本案侦查卷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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