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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建军抢劫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439号  

被告人朱建军,绰号:阿建、丁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增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预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军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晚,被害人覃某某、袁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朱某乙前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富源路22号**纸业有限公司内,与同案人刘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赌博,次日凌晨,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决)、左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害赌博中“出千”为由,先后纠集被告人朱建军和同案人王某甲、刘某乙、刘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兰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分工配合,先在该纸业公司内,由被告人朱建军伙同王某甲等人进入赌场并持刀殴打、控制被害人一方人员,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及手机等财物,随后将五名被害人押上车挟持到新塘镇官湖村一鱼塘边继续殴打、威胁,并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又抢去被害人杨某甲、李某甲、覃某某合计人民币13000元,而后又将被害人带至新塘镇四通路71号蓬记牛肉火锅店处,同案人王某甲将两瓶辣椒酱倒进汤粉中汤某某,强迫被害人杨某甲吃,期间,再次向被害人一方索要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覃某某被迫去到新塘镇东坑三横路农业银行柜员机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一方,随后同案人王某甲等人将手机还给被害人后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一方到新塘镇天发酒店旁边分赃,参与人员分200元至500元不等。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一方共抢走被害人一方钱款共计人民币51000元,并致使被害人袁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朱某乙受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

 2019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朱建军在新塘镇群贤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覃某某、袁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同案人王某甲、刘某乙、杨某乙、温某某等供述;

5.被告人朱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建军现被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九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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