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9时、2019年10月19日8时、2019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爬墙进入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子内,分别盗窃了陈某甲家饲养的生鸡17只、18只、10只。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生鸡的共价值人民币4130元。
2019年10月22日4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再次爬墙进入被害人陈某乙的院子内,实施盗窃时被陈某甲家人发现后仓皇逃跑,现场丢下装有4只盗窃的生鸡的蛇皮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