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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朱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铁岭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联盟挂机赚钱系统”虚拟软件并建立“联盟官网”网站,虚构该软件能挂机赚钱的事实,以收取会员费、手续费、管理费等为名,骗取吴某某、畅某某、凌某某等20余人共计19791.99元。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害人统计表、朱某某QQ号统计表、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畅某某、左某某、曾某某、凌某某、张某某、杨某甲、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卢某某、钱某某、王某甲、袁某乙、申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王某丙、蔡某某、王某丁、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手机勘验等笔录;

6.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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