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让、王某某等人骗取贷款、虚假诉讼等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让,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灵璧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街**银行西侧。被告人朱某让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朱某让妻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灵璧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街**银行西侧。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栋**室。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以尹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的事实

2012年9月3日,灵璧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璧县**公司)与安徽灵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灵璧县**公司使用房地权证灵房第公有:******号、******号,灵国用(2012)第010049号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在灵璧**行取得贷款最高额度1000万元;2013年5月13日,灵璧县**公司与灵璧县**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约定灵璧县**公司使用灵房字第******号、******号、******号,灵房字第******号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在灵璧县**行取得贷款最高额度400万元。

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朱某让、王某某以灵璧县**公司的名义,虚构产品购销合同,实施如下骗取贷款行为:

(一)2013年1月20日,灵璧县**公司与蚌埠**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于2013年5月15日向灵璧县**行灵城支行提出贷款提款申请,当日灵城支行向蚌埠**容器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账贷款400万元,后蚌埠**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年5月17日将该贷款的396万元转账到灵璧县**公司账户,该笔贷款被被告人朱某让偿还潘某某、王某某联等人债务。

(二)2013年6月18日,灵璧县**公司与周口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于2013年9月27日、29日两次向灵璧县**行灵城支行提出贷款提款申请,2013年9月27日、29日灵城支行向周口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贷款300万元、500万元,后周口市**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于将该两笔贷款转账到灵璧县广让公司账户供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个人使用。

(三)2013年6月20日,灵璧县**公司与安徽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于2013年9月27日向灵璧县**行灵城支行提出贷款提款申请,当日灵城支行向安徽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贷款200万元,后安徽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于同日将该贷款200万元转账到灵璧县广让公司账户供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个人使用。

二、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的事实

2012年9月3日,被告人朱某让以灵璧县**公司自有房产(房地权证灵房字第:******号、******号,灵国用<2012>第******号)为抵押与灵璧县**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向灵璧**行借款1000万元后,因灵璧县**工贸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偿还本息,灵璧县**行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为了逃避执行,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尹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债务关系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具体如下:

(一)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虚构363万元的债务事实,伪造欠条及银行流水,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灵璧县**公司位于经济开发区灵国用(201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灵房字第******、******房产及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所有的灵房字第******、******、******房产。经审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判决文号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上述诉求。

(二)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伙同魏某某共同虚构271万债务事实,伪造欠条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共同查封了灵璧县**公司及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上述房产。经审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判决文号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上述诉求。

(三)2014年3月14日,灵璧县**行与灵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要求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灵璧县**公司偿还灵璧**行一千万元本金及利息,后灵璧县**公司未履行义务,灵璧县**行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1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中执字第00113号执行裁定,指定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灵璧县人民法院裁定灵璧县**公司位于灵璧经济开发区内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灵房字******、******号房屋及部分建筑物交付灵璧县**行抵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6月2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公告,通知尚占有、使用、居住在涉案土地的相关人,公告之日起7日内搬离,逾期强制执行。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伙同孙某某为了逃避灵璧县法院的强制执行,签订虚假门面房及广让公司厂房租赁合同、伪造银行流水,向灵璧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灵璧县法院经过公开听证审理,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异议申请人孙某某的执行异议成立。后,灵璧县**行向灵璧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民事诉讼,灵璧县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驳回灵璧县**行诉讼请求的决定。致使灵璧县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法继续执行。

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在营口市**公寓**号楼**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栋**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构欠条、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让、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让、尹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