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害人袁某某借款人民币143050元没有归还。2019年1月1日,朱某某以伪造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030018****号)抵押给袁某某,骗取袁某某信任,继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取得袁某某借款。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485679.5元。后朱某某带袁某某到私人贷款公司抵押了袁某某的房产,得到袁某某款项人民币125000元;朱某某作担保人带袁某某向他人借款,朱某某得到袁某某向他人借款的人民币110000元。朱某某骗取袁某某信任,共取得袁某某借款人民币863729.5元。其间,朱某某还款人民币222731.94元给袁某某,尚有人民币640997.56元未还。2019年7月10日起,朱某某失联。
2019年10月1日,民警在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巷**号**房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记录、房地产权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手机2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