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海某,曾用名余海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余海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冬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戴冬东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被告人曾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被告人曾某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余海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戴冬东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为制贩假证牟利,于2018年起租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村**栋**楼某房间,通过在QQ群内发布广告的形式招收下级代理被告人余海某等人,根据下级代理提供的买家信息制作假章假证并邮寄发货,经统计,被告人朱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收款共计人民币197374元。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3月至7月间制作各类证件3464本,其中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等国家机关证件共490本,党校、职业学校等学历证书2974本。2020年7月31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扣押伪造的各类印章17592枚,其中各类国家机关印章1991枚(套)、各类事业单位印章6581枚(套)、公司、企业印章70枚(套)、各类证书封面8616本及钢印机3台、打印机1台、紫外线灯1套等。
被告人余海某为制贩假证牟利,于2018年起通过QQ、微信寻找制证上家及卖证下家,由上家被告人朱某某、QQ昵称“博美教育”等人制作假证,销售给下家被告人戴冬东及赵某甲(海门籍,另案处理)等人,经统计,被告人余海某通过微信收款共计人民币335079元。目前已查明被告人余海某通过上家、下家制贩党校、职业学校等学历证书824本、教师资格证18本。其中,被告人余海某作为被告人朱某某的下级代理之一,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间,通过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党校、职业学校等学历证书797本,教师资格证11本,付款人民币3万余元。
被告人余海某在制贩假证期间,为提高假证可信度,先后通过被告人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设立虚假网站,以供买家对证书进行查询验证。经勘查,被告人曾某甲共设立虚假学校网站、虚假信息查询网站71个,被告人杨某某、曾某乙共同设立虚假学校网站、虚假信息查询网站40个。另外,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曾某甲设立的71个网站的服务器进行了搬迁。被告人曾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1700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9760元,被告人曾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戴冬东为制贩假证牟利,于2017年起通过QQ联系制证上家被告人余海某、QQ昵称“金叶教育”“才致教育”“A远大教育”等人,再通过微信、淘宝店铺“亿佳教育咨询”等形式销售假证。目前已查明被告人戴冬东通过上家制贩党校、职业学校等学历证书377本、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等21本、身份证件5本。其中被告人戴冬东作为被告人余海某的下级代理之一,于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间,通过被告人余海某伪造、买卖党校、职业学校等学历证书34本、教师资格证8本,付款人民币6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于2020年8月5日经其单位领导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杨某某、曾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扣押的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印章等物证;
2.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统计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及另案处理的赵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6.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微信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余海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戴冬东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情节严重,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余海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戴冬东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曾某乙、曾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部分犯罪中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与被告人余海某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部分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杨某某、曾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余海某、戴冬东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