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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3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赌博罪,分别于2011年4月1日、2012年10月16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找到顾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开一场给1000元好处费的条件,在顾某某承包的昆山市**镇**垂钓中心民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以抽取庄风的名义从中牟利。

2020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纠集了何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等人在上述地点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共查获赌资计人民币 140300元,无主款计人民币489800元,于某某用作放贷的人民币103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顾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定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计人民币7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12月15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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