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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16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起,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利,在其租借的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开设赌场供他人“斗蟋蟀”赌博,提供赌具扑克牌、秤、斗盆等物,以每局10%的抽头作为盈利,至案发累计抽头盈利人民币1000余元。同年10月10日,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及参赌人员马以阳、吴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4,970元及赌博工具若干。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施某某、陈某甲、马某甲、屈某某、马某乙、吴某某、陈某乙、赵某某、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等人于上述时间至上址玩斗蟋蟀赌博时被民警查获。该处赌场老板系朱某某,每局抽头10%。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0月10日10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一斗蟋蟀赌博场所。民警从陈某甲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570元;从朱某某处扣押到赌资人民币4,400元及赌博工具若干。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马某乙、刘某甲、赵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到案经过。

5、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朱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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